深圳市格睿特高级中学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有关规定,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法工委复〔2020〕5号),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第二条 本校的名称是 深圳市格睿特高级中学有限公司 ,简称是 深圳市格睿特高级中学 。
第三条 本校是一所利用非国有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四条 本校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本校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面向全体学生,全面落实素质教育,使学生学会生活,学会学习。
办学理念: 以人为本、德育为先、特色办校、和谐发展 。
办学目标: 办人民满意的特色学校,育身心健康的特长学生 。
第六条 本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审批机关是 深圳市教育局 。本校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审批机关和其他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校的办学地址是 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樟坑径社区新樟路116号 。
第八条 本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规定,自觉接受审批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九条 本校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
第十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性规定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股东会、股东(举办者)、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校的股东(举办者)是 深圳市孚美文化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585601687D) 第十二条 本校注册资本(实缴)为 壹仟 万元人民币。股东(举办者)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举办者) | 出资额 (万元) | 占总出资额比例(%) | 出资方式 | 出资时间 | 资产性质 |
深圳市孚美文化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 1000 | 100 | 货币 | 2019.08.28 | 民营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三条 本校办学有效期限(经营期限): 2024年1月至2027年2月 。
第十四条 本校登记注册后,应当向出资的股东(举办者)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本校的名称、设立日期、注册资本、股东(举办者)的姓名或名称,以及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本校应当将股东(举办者)的姓名或者名称向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十五条 本校置备股东(举办者)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举办者)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二)股东(举办者)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三)签发的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十六条 本校享有股东(举办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十七条 本校股东(举办者)按实际投入本校的资本额,享有资产收益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八条 本校为一个股东(举办者)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立股东会。
第十九条 本校股东(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制定学校章程,推选首届董事会的组成人员;
(二)委派代表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
(三)依法提出变更学校举办者;
(四)了解学校办学情况和财务状况;
(五)查阅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及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
(六)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新增资本时,可按出资比例享有优先权;
(七)表决董事会通过的办学结余分配方案和本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处理方案;
(八)本校终止后,按出资比例依法分享剩余资产;
(九)依据本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办学和管理活动。
第二十条 本校股东(举办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法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二)以出资额为限承担学校债务;
(三)不得抽逃出资;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校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本校股东(举办者)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二十二条 股东(举办者)向本校股东(举办者)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须经其他股东(举办者)过半数同意。
股东(举办者)向本校股东(举办者)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须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本校其他股东(举办者)征求同意,其他股东(举办者)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半数以上股东(举办者)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举办者)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该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在收到购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签署购买协议,视为同意转让。
第二十三条 本校的类型和规模
(一)学校类型:普通高中。
(二)办学内容(经营范围):全日制高级中等教育。
(三)办学规模: 30班 1260 人。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校设董事会,其成员为 9 人,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 0 名。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由股东(举办者)、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董事共同组成,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须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二十六条 本校的决策机构(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实行学校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董事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因任期届满或任期内辞职、离职、死亡、患病等特殊原因无法履职的,应及时改选或增补。
第二十七条 本校董事的资格: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品行良好,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
担任董事长,还需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二)具有政治权利;
(三)无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
第二十八条 本校董事的产生:
(一)首届董事由股东(举办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推选产生;
(二)董事会换届改选时,由本届董事会推选产生新一届董事;
(三)罢免、增补董事由董事会表决通过;
(四)董事会成员经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履职。
第二十九条 本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修改章程和规章制度;
(二)决定是否同意股东(举办者)提出的学校举办者变更;
(三)决定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及清算等事项;
(四)聘任或解聘校长及其提名的副校长、财务负责人;
(五)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六)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
(七)审核预算、决算方案;
(八)决定内部机构设置方案;
(九)决定员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薪酬方案;
(十)审定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
(十一)审定办学结余分配方案和本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处理方案,报股东(举办者)决定;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本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董事代其行使职权。
第三十一条 本校董事会每年召开 10 次定期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研究决定本章程第二十九条涉及的内容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本校其他重要事宜。
第三十二条 本校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董事会作出决议,普通事项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修改章程;
(二)决定是否同意股东(举办者)提出的学校举办者变更;
(三)选举和罢免董事长、副董事长;
(四)决定聘任、解聘校长;
(五)制定发展规划;
(六)审核预算、决算方案;
(七)决定员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薪酬方案;
(八)决定分立、合并、终止。
第三十三条 本校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且未指定副董事长或董事代其行使职权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监事,紧急情况下需召集董事会的,可不受前述提前10日通知的限制。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三十四条 本校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定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决议,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董事会会议记录、决议、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由本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人员或者董事长指定的专人存档保管。
第三十五条 校长是本校的行政负责人,对董事会负责,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三)执行董事会的决定;
(四)拟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员工定额和工资薪酬方案,报董事会批准;
(五)拟订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内部管理制度,报董事会批准;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和解聘行政副职、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和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实施评价、考核和奖惩;
(八)按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学校年度报告;
(九)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三十六条 本校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3 人,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
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七条 本校监事在股东(举办者)、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教职工中产生,其中,教职工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
董事会组成人员及其近亲属、校长、财会人员不得兼任、担任监事。
第三十八条 本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财务和会计资料;
(二)监督董事会、校长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的情况;
(三)对董事会、校长提出质询和建议;
(四)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职情况;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当董事、校长等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向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监事长列席董事会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和重要行政会议。监事长因故不能列席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列席会议。
第三十九条 本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对监事会决策事项进行表决,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形成决议,作为监事有效履行职责的重要保障。
监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定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决议,并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审阅、签名。监事会会议记录、决议、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由本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人员或者监事长指定的专人存档保管。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及校长
第四十条 本校的法定代表人为 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兼任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责,委托他人代行职责时,应有书面委托。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已被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存在故意犯罪行为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学校被吊销办学许可证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本校的校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二)年龄在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三)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从教记录;
(四)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具有高级中学的教师资格;
(五)具有三年以上中小学副校长以上任职经历;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第五章 教师和职工、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三条 本校聘用教师和其他职工,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按规定落实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参考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范本。
第四十四条 本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劳动合同确定。
本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规定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第四十五条 本校鼓励教师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评定,支持教师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参与学术交流、开展教学研究。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四十六条 本校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学校每学年对教师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七条 本校对教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学校应及时做出回复。
对教职工作出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学校党组织、工会的意见,必要时征求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
第四十八条 本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按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总数的5%-10%,其中,教师代表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与学校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四十九条 本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
3 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十条 本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推选进入董事会的教职工代表;
(七)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学校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五十一条 本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十二条 本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三条 本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 3 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五十四条 本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董事会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章 学生
第五十五条 本校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面向社会招收学生,并依相关规定为其建立学籍。
第五十六条 本校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第五十七条 本校每年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设立奖助学金,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予以奖励,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予以资助。
第五十八条 本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本校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予以教育或处分。
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告知学生,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学校应及时做出回复。
第七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五十九条 本校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六十条 本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执行国家课程方案,按规定选用教材、设置课程。
第六十一条 本校坚持育人为本,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大力开展教学研究,积极改进教学方法,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第八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六十二条 本校的经费来源:
(一)注册资本和股东增资;
(二)政府资助;
(三)开展教育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社会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三条 本校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六十四条 本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定期开展资产清查,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本校依法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务人员应与股东(举办者)、董事、监事、校长等关键人员实行亲属回避。
第六十五条 本校开展教育服务收取的费用全部存入经审批机关备案和指定的账户,接受审批机关或其指定机构的监管,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本校的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并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教师培训。
第六十六条 本校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了本校注册资本的50%后可不再提取。
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六十七条 本校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举办者)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六十八条 本校开展教育服务的收费按照法律法规和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校接受的捐赠,如签订捐赠协议的,应在本校的业务范围内,根据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和方式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校宗旨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十条 未与本校建立劳动关系的董事和监事不得从本校获取报酬。
第七十一条 本校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与利益关联方的交易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董事会同意方可实施。
学校应当建立利益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与利益关联方签订的协议应按年度于次年第一季度报送审批机关审查。
利益关联方是指本校的股东(举办者)、实际控制人、校长、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等以及与上述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存在互相控制和影响关系、可能导致本校利益被转移的组织或者个人。
第七十二条 本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进行审计,并从经审计的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发展。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应依法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七十三条 本校董事会换届或法定代表人变更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九章 党的建设
第七十四条 本校建立中国共产党 深圳市格睿特高级中学支部委员会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 中共深圳市龙华区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
第七十五条 本校党组织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十六条 本校党组织设书记1名、副书记 0 名。书记 依照党章和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七十七条 本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本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七十八条 建立健全本校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党组织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党组织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党组织与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党组织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党组织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七十九条 本校党组织要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八十条 本校党组织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八十一条 健全本校党的工作部门,设立 深圳市格睿特高级中学党支部 ,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八十二条 本校党组织要切实负起对共青团、少先队和工会组织建设的领导责任,将共青团、少先队和工会工作纳入学校党建工作总体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章 章程的修改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修改,应当征求股东(举办者)、教职工等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按法定程序完成修订,经学校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分别报送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在本校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上公告。
第十一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八十五条 本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且办学许可证到期;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
(三)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撤销;
(四)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五)丧失办学的必要条件,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办学,并经审批机关批准;
(六)完成章程规定宗旨或者自行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
完成章程规定宗旨或者自行要求终止的,终止前仍有学生,应制定学生安置方案,妥善安置学生。
第八十六条 本校终止时,应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本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本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本校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由股东(举办者)确定成立清算组,并指定组成人员。
依照本章程第八十七条第(一)项终止的,须在审批机关公告废止办学许可后15日内启动清算工作;依照本章程第八十七条第(五)、(六)项终止的,须在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启动清算工作。
终止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七条 本校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举办者)。
政府资助形成的资产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十八条 本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经股东(举办者)【或股东会】确认后,报送审批机关,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十九条 本校终止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及时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上缴审批机关,法人登记证书上缴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九十条 本章程经 2025 年 4 月 22 日第 四 届第 8 次董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校董事会。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自核准之日起生效。
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签名及摁手印:
李好平 文仲斌
陈玉斌 邹莎莎
李文军 李伟娟
姚夫平
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及摁手印:
林耀新